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