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