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公布文书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