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立健全湘江水土流失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湘江水源地、重要河湖功能区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建造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沿岸、源头区和河湖保护范围内除经济林以外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并依法给予补偿。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