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