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交通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和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