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制定防止土地污染、退化、沙化、碱化、酸化治理方案,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对在开发建设中遗弃于农村牧区的矿坑、沙坑应当由开发建设的单位予以修复治理;开发建设单位被注销的,由批准允许该项目建设的行政机关负责治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