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开展生态移民,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