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河谷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质监测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