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国土空间进行分区划定,明确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划定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应当减轻对生态空间的占用,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加强生态修复,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禁止开发区应当进行生态修复,严禁从事各类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