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各类规划相衔接。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