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