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施行两年后,或者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