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废止程序,适用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