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