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或者初步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