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议程的,由代表团团长或者联名的代表推荐一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