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施工记录、自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