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旅游发展、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