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