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经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