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真实完整。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视频监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电梯监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除事故调查、故障分析、行政执法和司法调查外,不得复制视频资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