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和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不得降低公共阅读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