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阅读关爱服务。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