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建设功能齐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