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区、钢城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