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政府实行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给予保密。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