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