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