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第三十九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