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