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