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畜禽养殖者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区(县级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