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