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