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品种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数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数据。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