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