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本省特有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