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试验用种的名义推广、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