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种子检验条件和质量控制制度,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