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认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种性严重退化、失去生产价值、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或者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