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