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设置排污口。

(四)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五)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