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离休或者退休前,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办理离休或者退休手续。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原提请机关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