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全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及全省的平均水平。鼓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学技术投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