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三章 工作条件第二十二条有效引进到本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按照规定发给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发放的范围、条件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