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