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三章 工作条件第十九条有效留学人员来厦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留学人员。未取得外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到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作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