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所需费用;

(二)为留学人员从事科研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资助;

(三)为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提供部分经费;

(四)引进留学人员所需其他费用。

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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