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