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